本鋼新聞
集團工會一屆七次代表團長聯席會復會
審議通過《本鋼集團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試行)》
  5月31日,本鋼集團工會一屆七次代表團長聯席會復會,審議通過了《本鋼集團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試行)》。
  5月21日,本鋼集團工會召開一屆七次代表團長聯席會,向與會代表說明實行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義,簡要解讀《本鋼集團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試行)》。按照相關民主程序和要求,22~23日,各代表團長向本單位職工代表進行宣貫,并組織代表討論審議,在達成原則同意的基礎上形成決議;同時將討論過程中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上報集團工會,經匯總后有24條建議轉遞相關部門。24~28日,經相關部門認真研究討論意見建議的可行性,形成相關回復意見。
  復會中,本鋼集團運營改善部對審議《本鋼集團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試行)》過程中職工代表提出的共性問題進行了解釋說明。在收集的24條意見和建議中,經征求歸口管理部門意見,采納意見4條;對相關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解釋說明。
  明確“問責追責”對象,“領導干部”范圍界定為本鋼集團管理的副處級及以上干部,集團組織人事、投資、財務、金融、銷售、采購、招投標系統等重要崗位或負責重大資產管理的作業區級及以下管理、業務崗位人員,亦參照本《辦法》進行問責追責;對“主輔”線單位設備運行中的輔線責任事故等級的認定,依據輔線生產單位問責追責標準,折算成對主線設備停機影響時間和產量兩個判定標準;對于投資管理環節責任事故條款不夠明晰的問題,文件規定以“超投資計劃”“項目主要工藝技術指標發生偏離”“項目投資回收期延長”“項目超工期”“環保項目建成后未達預期指標”“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未達預期”等6個維度設定具體指標進行考核,同時規定了免責條款,內容較為完整、詳細;對“問責追責”扣款,以及該制度是否溯及既往問題做出明確回復,經濟處罰依據本鋼集團紀委相關規定執行,“問責追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不“溯及既往”。
  經表決,與會72名代表一致通過了《本鋼集團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試行)》。
  《本鋼集團領導干部問責追責管理辦法(試行)》為綜合性的制度文件,旨在規范各環節責任事故的處理標準,劃清紅線,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具體操作細則將由歸口管理部門同步制訂;同時明確,此《辦法》為試行文件,本鋼集團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管理效果適時對該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
2018-06-04